应急发电机组系统检测与审查
船用应急发电机组装置检验与审查
以应急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的船舶应核对《电力负荷计算书》中应急状态下应急发电机组的供电范围是否包含下述装置:
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,以确保在应急状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,并应考虑到这些装备可能要同时作业。应急电源在计及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征后,应至少能对下列装置(如依靠电力工作时)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:
1、 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供电,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12小时,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小时:
① 每一登乘救生艇、筏的集合地点、登乘地点和舷外;
② 通达登乘救生艇、筏集合地点、登乘地点的走廊、梯道和出口;
③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(包括转弯和叉路口处)距甲板高度不超过0.3m处的照明(如需应急电源供电时);
④ 所有服务及起居处所内的通道、梯道、出口及载人电梯内;
⑤ 超过16 人的居住舱室;
⑥ 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;
⑦ 所有控制站、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;
⑧ 消防员装置贮放处所;
⑨ 操舵机构处;
⑩ 现行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测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国内海船法规》)要求的消防泵、喷水器供水泵、应急舱底泵等处以及这些泵的发电机启动处;
2、 对下列设备供电,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12小时,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小时
① 现行《国内海船法规》第4 篇第8 章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;
② 现行《国内海船法规》第4 篇第4 章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系统、中频无线电装置(如设有时)、船舶地面站(如设有时)以及中频高频无线电机构(如设有时);
③ 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;
④ 现行《国内海船法规》第4 篇第5 章要求的航行装备,对小于5000 总吨的船舶,当此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,经同意可不满足这一要求;
⑤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吸持和释放系统;
⑥ 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、船舶号笛、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信号装备(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、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等)。
⑦ 现行《国内海船法规》第4 篇第2-2 章要求的消防泵之一;
⑧ 自动喷水器泵(如设有时);
⑨ 应急舱底泵以及操纵电动遥控舱底阀所必需的所有装备;
以上③至⑥项所列的各项装备,如具有装配于适当位置,能按规定的时间供电的独立电瓶组供应急状态使用者,则可除外;
3、对操舵装置如按本规范第3 篇第13 节要求需由应急电源供电者,应按该条的规定时间供电;(辅助操舵机构如)
4、对下列各项装备供电0.5小时
① 现行《国内海船法规》第4 篇第2-1 章要求由动力操作的水密门,连同其指示器及报警信号;
② 将旅客或船员提高至甲板上以便脱险的电梯应急装置(如设有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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